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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我司宣告艾默生环境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点击率:    0    发布时间:2024-08-06

 

近期,我司有幸协助客户针对艾默生环境所拥有的发明专利ZL201210XXXX61.5,即“压缩机”的发明专利,成功发起了无效请求,并最终宣告该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案情介绍

 

 

 

我们团队经过深入且广泛的全球公开专利检索工作,精心筛选出了八篇核心公开证明文件,这些文件为我们请求宣告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33全部无效提供了坚实有力的证据基础。

具体而言,我方提交的证据5中明确披露了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不仅同属一个技术领域,还针对相同的技术难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额性和创造性。

进一步地,证据2清晰披露了独立权利要求18中的核心技术特征,并已作为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体被广泛认知。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额性和创造性。

经过合议组的严格审查,我方提供的证据1至8均被确认为真实有效,且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该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其全部技术内容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因此,合议组最终裁定,该发明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依法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裁判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且两者技术领域相同,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 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若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被其 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 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典型意义

 

 

 

对于我司而言,成功助力请求人完成此次无效宣告请求,不仅是对我们检索、无效代理等专业能力的又一次考验和有力肯定,更是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深耕细作、持续努力的显著成果。这一案件不仅展现了我们在复杂法律环境下的精准业务判断和高效执行能力,也体现了我司对客户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微妙平衡的深刻理解。

附件(涉案专利无效庭审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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