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我司成功全部维持迈瑞医疗涉诉无效案件,助力商业维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5683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号为201780051006.3,名称为“医疗设备”的发明专利维持有效,为客户深圳迈瑞医疗针对宝莱特的诉讼保驾护航。
案情介绍

作为国内医疗器械领域的龙头,深圳迈瑞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及精力深耕研发,并布局了大量的专利,构建了庞大的专利网。在面对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抄袭、仿造时,迈瑞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目前针对宝莱特提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金额高达数百万。
专利有效性是侵权诉讼得以继续的前提,宝莱特在被起诉后迅速针对三件专利提起无效。迈瑞与我司针对上述案件进行深入沟通及充分评估,在我司的分析和专业判断得到客户认可后,决定委托我司处理其中一件涉诉无效案。我司不负所托,对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综合研判,寻找突破点,最终维持专利有效,替迈瑞赢得了该案,为其后续商业维权诉讼提供了坚实保障。
本次无效焦点在于①一体化的外壳保护范围②组合模块结构从第一开口插入外壳的内腔是否构成结构的限定关系。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明确提到了现有的外壳具有前壳和后壳的情况下,则不能以证据中单独的后壳来作为本专利的一体化的外壳;另外,“插入”对组合模块结构和第一开口的结构配合关系是有限定作用的,其大小、形状等结构至少使得组合模块结构能够从第一开口中插入。经过庭审辩论,最终我司观点全部被合议组接受,并维持该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裁判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它证据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典型意义

创造性判断时,对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和认定应遵循整体原则,分析技术方案中包含区别技术特征在内的全部技术特征及其协同关系,把握其发明构思,基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不应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简单地割裂考虑和评价。
附件(涉案专利无效决定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