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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无效三星显示基础核心专利

点击率:    0    发布时间:2023-06-14

案情介绍

三星是一家具有半个多世纪发展历史的大型跨国集团,其三星显示有限公司基于领先的OLED技术力,控制着全球OLED 和 LCD市场。我司接受客户委托针对其OLED 核心技术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作为无效请求方,在提交无效请求时需要明确自己的最终目的,如果能够全部无效掉专利是最妥当的,如果不能,则需要在无效过程中,务必做到迫使专利权人放弃对无效请求方来说不能绕过的具有侵权风险的权利要求。无效请求方,进行证据组合时,要尽可能全面,避免单一证据组合。针对风险权要,证据要充分、明确且有针对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总共涉及8条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有机发光器件,其中辅助层包括由式1表示的胺类化合物,空穴传输层由式201表示的第一空穴传输化合物组成,也就是说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有机发光器件,其中的辅助层和空穴传输层的组成化合物采用了马库什的限定方式进行了最大范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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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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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201

 

经过客户法律分析团队的充分检索,寻找到对于涉案专利具有杀伤力的潜在证据,励诚知识产权法律团队资深诉讼代理师李志东和孙璐璐承担本案的无效工作,并详细比对了每篇对比文件中出现的具体化合物和涉案专利的马库什结构,挑选出最有利的证据以及证据组合,在递交了详细无效请求的前提下,又准备了清晰的结构比对分析PPT,用于在无效庭审过程中清晰地向合议组展示对比文件的结构与涉案专利的辅助层和空穴传输层马库什结构,毫无疑问地判定对比文件同一实施例中所公开的具体化合物结构落入涉案专利的辅助层和空穴传输层马库什结构。

 

基于本次无效决定,全部权利要求1-8中的1-6、8均被无效,其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6以缺乏新颖性被判定无效,权利要求8以缺乏创造性被判定无效。

 

决定要点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式1和式201表示的化合物中的多个基团的选择的删除。合议组认为,马库什通式化合物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其中各取代基变量之间并非是可分割的并列技术方案,因此,对于专利权人对于式(I)化合物中部分基团删除的修改方式是对于马库什权利要求整体限定的取代基的部分删除,这种修改方式不属于专利审查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无效阶段技术方案的删除或者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专利权利人修改的权利要求1~5、8不符合审查指南中无效阶段的修改方式的要求,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2实施例40的有机发光二极管结构对应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机发光器件结构,并且空穴传输层使用的化合物HT-1和辅助空穴传输层使用的化合物G-99分别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通式I和201的范围内,且辅助空穴传输层使用的化合物G-99的相应基团也均落入涉案专利要求2~6的范围内,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有机发光器件,相比权利要求1增加了基底层的像素区域,而证据7公开基底层的像素区域特征,权利要求8相比于证据2和7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典型意义

化合物专利研发成本高,含金量高,专利权人应该看到对于化合物案权利要求布局的重要性,马库什权利要求布局之前应该做全面检索,马库什基团的限定应该有意识的规避破坏新颖性的基团限定,马库什基团的限定应该具有层次,对于重点化合物,应该有相应的马库什基团的限定组合。这样才能提高化合物案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