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 010-82601922

我司代理无锡小天鹅维持涉诉专利权有效

点击率:    0    发布时间:2023-06-14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客户委托我司主动对专利号为202110788638.6(衣物处理设备的前封门和衣物处理设备)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追求高品质的精致生活。干衣机走进了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中,成为了高品质生活必不可少的家电之一。大多数家庭中一般是将干衣机叠放在滚筒洗衣机上,如此形成一个简单叠加的整体,但是由于干衣机的控制面板很高,用户操作不方便,而且洗衣机和干衣机分别是独立的控制系统,用户操作控制起来不方便。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衣物处理设备,将洗涤添加剂投放口设置在了衣物投放口处从而可通过衣物处理装置的机门打开/关闭所述的洗涤添加剂投放口,方便了用户投放洗涤添加剂,同时将洗涤添加剂投放口设置在安装空间内,保留了整机前面板一体结构,使得前面板具有整体性,有利于前面板的美观,同时有利于增强前面板的结构强度。

 

基于本案我司正对该案进行了针对性的检索,最终确定如下证据用于本次无效:

证据1:公开号为KR2015-0008035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的韩国发明专利申请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9487508A,申请公布日为2019年03月19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1812795B,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31日的中国发明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KR10-1821208B1,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1月23日的韩国发明专利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至少未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前封门的所述洗涤剂盒插入口所在区域在前后方向的尺寸大于所述前封门的左端部和/或右端部在前后方向的尺寸。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2、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裁判要点

在考量现有技术的附图是否公开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需要将附图所示内容结合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综合考量待判断的内容与该现有技术中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及其在整体发明构思中所能够起的作用,若附图公开的内容无法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程度,则不能认定该现有技术的附图公开了所述技术特征。

 

典型意义

在无效过程中,对技术特征公开程度的把握是对提高无效胜率重要的一步。技术特征是否公开是需要将附图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结合到现有技术中的整体方案为准。公开的程度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标准,否则不能够认定技术特征的公开。

 

我司在充分理解涉案专利的创新点的基础上,通过把握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技术特征的图示公开进行了抽丝剥茧的分析,最终成功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