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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维持悦刻涉诉核心专利

点击率:    0    发布时间:2023-06-14

案情介绍

2021年下旬,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专利权(202120102442.2)为由在杭州中院起诉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毫无悬念,维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收到杭州中院的立案通知书后(2022年4月18日)立刻针对该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由于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及无效审理部迅速进行了受理及转文,同时雾芯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委托我司全权处理。

在无效案件中,维刻共提交7份证据,以专利法第26条4款(不清楚)、第22条2款(新颖性)及第22条3款(创造性)为由企图无效该涉案专利;同时在评价创造性时,采用三种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在每组评述中,每一件证据均只公开了涉案专利的部分特征,争议点在于:多个公开部分特征的对比文件能否进行结合从而得到涉案专利的方案。比如本案中,证据1与涉案专利存在至少两个区别:(1)储存仓位置;(2)加热组件位置。通过该两个区别,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解决了简化结构及提高密封性的技术问题。

维刻进一步地以证据2结合来评述,主张以证据2中的加热装置整体替换证据1的加热组件。但我方认为,证据2所公开的雾化装置为一次性电子烟且烟弹不可更换,其雾化装置结构和性能与涉案专利、证据1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的雾化室及加热装置的结构结合到证据1中,并且这样的结合需要对证据1的整体结构进行较大的调整,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最终,合议组给出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其它两组评述方式与第一组类似,若是要采用结合的方式均需要进行一系列复杂改动或调整,故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结合的动机。因此,最终合议组认定三种证据组合均不能够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了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书。

 

裁判要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采 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 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典型意义

专利权有效是侵权诉讼得以进行的前提,在侵权诉讼中,通过无效掉专利是惯用且行之有效的首选方案,故而维持专利有效在整个侵权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除此以外,还要避免在无效过程中因不恰当言论/观点而给对方利用禁反言原则从而在侵权诉讼中进行不侵权的抗辩。

在专利权方接到无效请求时,应当与侵权诉讼团队紧密协作,充分了解、研究并预判可能影响侵权判定的意见,庭审时避免落入对方的陷阱而导致虽然专利维持了,但却因维持专利过程中的不恰当观点而导致侵权诉讼落败的尴尬局面,务必保证在不影响侵权诉讼的前提下维持专利权有效。

 

无效过程中,在需要用到多份证据组合评述时,应当谨慎把控结合的技术启示是否存在,结合后是否会影响原方案的实施,是否需要进行较大的改动等方面,才能确保案件取得胜诉。与此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在面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起诉时,应当积极应诉,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