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再次为客户成功全部无效一专利
案情介绍
2022年4月,客户委托我司主动对专利号为201920670492.3(一种拼块式定子绕组端部接线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希望通过无效来为产品保驾护航。
本专利主要式针对现有电机人工绕组工艺的缺陷,旨在于通过对拼块式电机定子的端部连接标准化从而为自动化的生产奠定基础。其核心特征是通过在环形连接板内圈设置定子拼块并通过一个插头引出线部件引出;而证据1中公开了上述核心特征,区别仅仅在于定子拼块的数量和插头引出线部件的位置。
而对于定子拼块数量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并无异议;证据2中公开了插头引出线部件的位置,且其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起的作用相同,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证据2及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本案我司正对该案进行了针对性的检索,最终确定如下证据用于本次无效:
证据1:JP2001025198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1年1月26日;
证据2:CN109642577A,公开日2019年4月16日;
证据3:JP2015183668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15年10月22 日;
证据4:CN1820401A,公开日2006 年8月16日;
证据5:CN102035308A,公开日2011年4月27日;
证据6:CN103973056A,公开日2014年8月6日 。
裁判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启示将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相结合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典型意义
通过无效是处理NPE或者专利骚扰者最好也是成本最低的手段,一旦专利被无效,该专利自始至终无效,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免费使用该专利技术。
在无效前需要做好充分准备,一击即中;作为专利权方更应当仔细分析证据与专利技术的区别,不能轻易承认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或已被证据公开,而应当从多方面(如手段、效果、结合)寻找区别,据理力争以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