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 010-82601922

我司再次为客户成功全部无效一专利

点击率:    0    发布时间:2023-06-14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我司客户委托我司,对专利202022102433.1(一种配套有刀具库的攻钻一体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解决其与专利权方之间的法律纠纷。

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而言,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核心构思,即证据1公开了夹刀臂能够自由摆动,区别仅仅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升降驱动部”和“主轴箱”及关联特征(见图1)。

图片

1  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

 

争论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是否可以结合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我方代表无效请求人,当庭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轴箱的构造,也公开了用于驱动主轴箱的升降驱动部的构造,同时对于其它关联特征也一一进行了公开,两篇证据技术领域相同,区别技术特征作用相同,存在结合启示。

合议组认可了我方观点,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见图2)。

图片

 

2  证据2附图

 

 

裁判要点

1)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1或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2.5-7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8-1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2-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典型意义

在无效过程中,需要充分理解涉案专利。我司本着细节决定成败原则,与请求人和技术专家多次探讨涉案专利的技术细节,对比文件以及无效理由和组合的再斟酌,多方讨论,模拟对手退路,补强证据和理由,以上因素的考虑是能够成功维持无效涉案专利的要点。

本次无效案件,我司在十八篇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两次全面检索+三次补充检索,足以说明我司的法律分析部对待检索工作非常重视。针对无效请求的业务,检索工作是无效请求业务中最重要的环节,其检索结果又是能够成功无效一件专利的先决条件(见图3)。

图片

 

本案无效的决定要点在于,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且其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