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基于教科书所公开的内容,成功助攻专利的无效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我司客户委托我司,对专利201820633871.0(踢脚线取暖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解决其与专利权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在本次无效过程中,专利权方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口审中,我司对在先提交的证据进行重新组合,明确以无效请求时提交的4份专利文献以及当庭提交1本教科书作为证据使用。
判决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比对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证据1、证据3及涉案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作为外观设计,其仅公开了可折叠便携式踢脚线加热器的外观,对于加热器中的各个部件及连接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而证据3对折叠式面板加热器公开了主要的部件,但对于连接方式仅用“铰接”一笔带过。因此,本案争议点在于,通过“轴+孔”配合的结构是否是较为常规的铰接方式。
鉴于此,我司提供了教科书中对“铰接”结构的相关描述,该教科书中公开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多种不同方式的铰接结构,足以证明“轴+孔”配合的铰接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涉案专利的该条权利要求的方案被证据1+证据3+公知常识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启示
1、在提交无效请求时,要关注外文证据,本决定中采用的3篇专利文献中2篇为外国专利,尤其是证据3(日本专利)对于本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无效请求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译文,专利权人也应当仔细核对译文的内容。
2、公知常识证据提交期限相对灵活,而且在案件中能让证据链更完整、更具说服力,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3、无效中,外观设计明确公开的特征可以作为证据评述实用新型和发明的新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