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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助雾芯科技维持专利权有效

点击率:    0    发布时间:2023-06-13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我司客户(雾芯科技)委托我司代理其被无效的外观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进行应诉维权。

涉案专利包括十项相似设计,无效请求书中涉及六篇证据和一份参考材料,其中:六篇证据包括两份公证书(即来自“豆瓣网”和“哔哩哔哩”发表的文章),参考材料涉及30余篇现有设计专利公告文件的打印件。

通过前期的充分准备以及口审过程的据理力争,我方最终成功维持该专利全部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帮助雾芯科技再次稳固市场地位。

判决要点

经过我司对无效请求书的详细分析后,我司分别从如下争辩点入手:

1)截面形状对整体形状的影响;

2)证据组合的技术启示;

3)组合后整体截面是否一致。

关于截面形状、表面图案对整体形状的影响

我司认为:电子烟杆件类产品属于手持类小型产品。在手持时,其截面形状的变化会导致整体形状的变化,从而使得手持感觉产生不同,且其表面图案、指示灯形状位置、充电口位置变化均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截面形状、表面图案结构均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最终获得合议组的认可。具体的分析对比如下:

涉案专利设计1、6分别与证据1相比:1)截面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1、6截面呈椭圆形,证据1的截面均为橄榄球状;2)长杆表面结构和图案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1、6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相比:1)截面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1、6整体截面呈椭圆形,证据1和证据6的长杆截面均为椭圆形,短杆截面均为橄榄球状;2)长杆形状和表面结构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1、6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4组合相比:1)截面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1、6整体截面呈椭圆形,证据1、4的组合整体截面为橄榄球状;2)长杆形状和表面结构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2、7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4组合相比:1)截面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2、7整体截面呈椭圆形,证据1、4的组合整体截面为橄榄球状;2)长杆表面结构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3、4、8、9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2组合相比:1)截面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3、4、8、9截面呈椭圆形,证据1、2的组合长杆截面呈椭圆形,短杆截面为橄榄球状;2)长杆形状和表面结构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5、10分别与证据6相比:1)截面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5、10截面的椭圆形较为方正,证据6的截面椭圆形较为圆滑;2)长杆形状、表面结构和图案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5、10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6相比:1)截面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5、10的整体截面呈椭圆形,证据1和证据6组合长杆截面呈椭圆形,短杆截面为橄榄球状;2)长杆形状和表面图案结构不同。

关于多个现有技术的组合启示

我司答辩中提出:证据5为一杆式杆件,其结构与证据1两段式杆件结构不同,一般消费者不具备在证据5杆件完整的前提下与证据1杆件短杆组合的动机,两者不具有组合启示。最终得到了合议组的认可。

 

典型意义

在无效过程中,需要考虑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情况,以判定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个区别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产生显著影响,还需要针对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多个证据是否存在组合启示进行认真分析,以上因素的考虑是能够成功维持无效涉案专利的要点。

此外,在此案中,合议组对哔哩哔哩弹幕网的证据认定给出了认定规则,并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无效请求人如果需要对外观专利进行无效,可以考虑从国内知名网站进行检索是否有公开,并详细考证使用公开证据使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