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 010-82601922

我司基于网络公开成功无效四件电子烟专利

点击率:    0    发布时间:2023-06-13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我司客户(某电子烟行业巨头)委托我司对四件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我司对于现有专利、现有公开设计的检索发现,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已在新浪微博上公开宣传了涉案专利所涉及的电子烟产品,并附上了宣传图片。

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我司第一时间对上述网页公开内容进行了公证,保留了强有力的证据。后于2021年8月9日,我司向国知局针对上述四件外观专利提交了无效请求,自提交无效请求至复审委出审查决定,历时7个月左右,最终将四件外观设计全部无效。

 

裁判要点

1. 关于证据的认定

首先,新浪网为国内著名的门户网站,旗下的新浪微博是一个由新浪网推出、为大众提供信息分享和交流的平台,信誉度较高,其审核机制和权限管理机制较为规范。其次,根据我司对新浪微博平台管理机制的了解,新浪微博一经发布,其发布时间由服务器自动生成,博主可以对2017年10月1日之后发布的微博正文和分享权限进行编辑,时间仍为原始发布时间,但会显示“已编辑”。此外,根据新浪微博的最新管理机制,新浪微博的公开范围可以在公开、部分可见、自己可见之间转换,但公开范围一旦改变,微博中也会显示“已编辑”标识。

在我司提供的证据中,微博发布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且均未见“已编辑”标识。因此我司所提供的证据被合议组所认可,微博的发布时间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其所公开的图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用来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的规定。

2. 关于多个现有设计的组合

在外观专利的无效的证据组合上,专利法对此有特别的要求:“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基于此,我司在仔细对比了多个现有设计后,将多个现有设计进行了合理的组合以及评述,并且得到了合议组的认可。

3. 关于设计区别点的认定

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多个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依旧具有区别,但基于我司对专利法中判定规则的熟练掌握,多个设计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变化,位于不常见的位置,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与组合后外观设计相比较,两者已然呈现出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基于此,我司依然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了评述,最终得到了合议组的认可。

 

典型意义

对网络公开内容的编辑、公开等的权限管理机制的了解,对于网络公开内容的及时公证、证据的保全,对于多个现有设计的组合的启示认定,以及对于区别点的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影响的判断,以上种种因素的把控均是能够成功无效涉案专利的不可或缺的要点。

 

此外,本案对于广大的专利权主体也提了个醒,专利布局先产品宣传而行,在产品设计好之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未提交之前,不要以公开渠道去公布任何内容哦。